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4-10-27 点击数:

西理研[2013]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强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导师队伍建设,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企业导师资格

第二条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工作稳定,能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1.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以及教授、副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称。

2.在我校专业学位类别或授权工程领域内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且与校内合作导师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近期承担相关领域的科研任务,能为研究生提供实践环节的科研条件。

3.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

第三条备案程序

1.根据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学院(部)向学校提出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导师备案申请。

2.申请人填写《西安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导师登记表》,经所在学科和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对企业导师资格进行审查,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予以备案。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

第五条在研究生指导工作中秉承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六条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主动培养和强化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并对研究生的学术失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为研究生实践环节的培养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协助校内合作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中期考核、预答辩和学位申请工作。

第九条发表与研究生参与研究内容相关的科研成果时,应征得校内指导教师的同意,并在完成单位署名西安理工大学。

第十条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向所在学科、学院(部)和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校长审批后,解除聘任关系,并协助学科、学院(部)妥善安排所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四章聘任、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已备案的企业导师,确定协助指导的研究生后,即受聘为企业导师,但不列入招生目录。

第十二条企业导师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组织遴选和备案;学院(部)负责导师的日常管理,督促导师履行职责,评价导师工作业绩,并进行聘期考核。

第十三条企业导师每人每年协助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最多不超过3人。

第十四条企业导师协助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相应学位后,即完成该聘期的工作任务,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此聘期结束。学校按照1000元/生的标准给予企业导师相应的酬金。

第十五条企业导师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影响研究生指导工作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取消其企业导师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在企业导师遴选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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