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在学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7-12 点击数:

西理研〔2013〕8号

为了促进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合作及科学研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国际化教育水平,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面向全日制在学研究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公派出国留学

第一条 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是指学校选派出国(境)开展科学研究的研究生,包括通过国家留学基金或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研究生、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选派出国(境)开展科学研究的研究生等。

第二条 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或享受各级政府奖学金出国留学的研究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选拔、申请、审核、签约派出、回国报到等手续。

第三条 申请已与学校签署联合培养协议的国(境)外学校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其英语水平、学分互认、论文研究、成果署名、出国费用等问题,按照学校与联合培养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四条 委培或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公派出国,须首先征得委托或定向单位的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在校研究生须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全部合格后,方能出国(境)留学。对于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课程学习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出国留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出国留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若超出相应的学习年限,学生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视为研究生整个培养过程的一部分,到期按时回校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在本校进行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不得擅自变更身份。

第八条 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在学研究生出国留学审批表》,经导师和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并将信息抄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处。申报材料时,应附有对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研究生在培养计划或工作计划、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二)经学校审核同意出国留学研究生,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出国留学研究生须与研究生院、学生所在学院签订协议书,告知研究生境外学习期间所应自行承担的责任及学生保证按期返校。协议书一式三份,研究生本人、所在学院(部)、研究生院各存一份。

(三)研究生应于出国留学计划期满后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两周内到所在学院(部)报到,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否则按旷课处理。若逾期一个月未归,且无书面延期申请,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自费出国留学

第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是指非公派出国留学而自行出国进修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学研究生一般不得自费出国留学,如自行自费出国留学应按《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方可向所在院(部)提出退学申请。

第十一条 获国家助学贷款或拖欠学费的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须在办理退学手续前还清贷款或缴清学费。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其档案、户籍关系等转回生源地或原单位所在地。未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学校将在其出国留学两周后给予退学处理并取消其研究生学籍,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自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留学期间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按照签署的相关协议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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