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西安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8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
西安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我校学位授予等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审定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成与产生方式
第三条 西安理工大学学位评定体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构成。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31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4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中1人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另1人由教授担任;秘书长由校学位办主任担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分管科研、研究生教育及本科教学的副校长,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具有正高级职称、承担学位管理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作为当然委员。由担任学校行政职务进入委员会的,任期内若发生行政职务变动,其委员身份自动调整。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院行政机构设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另设秘书1人,每届任期4年。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包括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科带头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院长担任。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产生方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结合各学院提名,形成建议名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可以变更。
委员在任期内退休、离职者,自然失去委员资格。无正当理由每年不参加学位委员会会议达到3次者,由主席提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后应及时调整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换届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换届按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顺序进行。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审议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人员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4.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审议新增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7.审议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
8.审议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9.作出设立或撤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10.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结果,并作出处理决定;
11.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2.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教学大纲;
3.审核所属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以及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事项;
4.审核所属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与招生资格;
5.评估所属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定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6.研究与制订所属学科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标准;
7.检查、处理所属学科专业学生在学期间涉及学位论文方面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8.研究、处理其它与授予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制订有关授予学位的具体标准及工作细则;
2.审查各单位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相关材料及人员名单,办理有关学位申请手续;
3.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4.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学位信息;
5.组织学位论文的质量检查和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奖励、上报工作;
6.受理有关学位评定和授予学位的争议和投诉;
7.开展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
8.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主席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先行召开主席会议,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之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必要时提前将会议主要文件送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需要票决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时,同意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2/3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时,如果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席指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人员只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或答复,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的方式,由主席审核签发。
第十九条 秘书长负责领导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建议。修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并经到会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校签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理工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博士学位申请议事规则》(西理研〔2006〕3号)同时废止。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