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
关于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规定
西理研[2006]4号
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精神,为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已聘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3、在我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领域内有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近期承担较重要的科研任务;已取得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有显著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具有完成研究生培养工作所需的研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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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并经历一个完整的培养过程;对具有博士学位的年轻副教授可适当放宽此项要求。
5、身体健康,工作稳定,能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进行。
二、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批程序
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工作每年三月份进行,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应填写《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由院分学位委员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校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审核,报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
三、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条件
1、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须参加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培训,因故当年未参加培训者,须参加下一年度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培训。
2、对已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在招收下届硕士研究生之前,各学院应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放可列入下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
⑴具有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所需的研究经费;
⑵身体健康,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内能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全过程。
四、其它
1、本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实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本规定解释权归校研究生部。
二○○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