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和《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陕学位〔2018〕2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优化人才培养的类型结构为重点,按照“统筹规划、稳定结构、优化布局、科学论证、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的基本原则,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调整范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
1.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2.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四条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五条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六条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第三章 学位授权点撤销
第七条学位授权点撤销的申请:
1.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主动申请撤销学位点;
2.学位授权点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提出申请撤销学位点。
第八条学位授权点撤销的程序
1.提交学位授权点撤销申请。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的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对申请撤销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3.校内公示。对申请撤销的学位授权点,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位委员会。
第九条对因撤销而空缺出的学位授权点名额,由学校在学位授权点增列工作时统筹考虑使用。
第四章 学位授权点增列
第十条学校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数量不能超过本校自主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量。增列的基本程序如下:
1.学院论证。拟申请增列学位点所在学院,按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有关要求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填写相应申请表。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经学院论证后的拟申请增列学位点,需将有关材料提交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方可报研究生院审核。
3.校外专家评审。聘请本学科校外专家不少于7名,其中专业学位至少包含1名行业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和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等相关要求进行评审,并就拟申请增列学位点建设情况和是否同意增列给出书面意见。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增列学位授权点的要求和条件,结合学校学科布局与结构实际情况,对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
5.校内公示。对拟申报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位委员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被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培养及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二条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须接受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项评估。
第十三条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评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可申请撤销,但不能将其调整增列为其他学位授权点,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纳入省级统筹增列。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