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理研[2009]8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实施办法》(学位[1995]20号文件)和《关于对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进行总结和检查的通知》(学位[1998]1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评审及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1、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工作岗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按需设岗。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满足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建设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
3、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调整、拓宽、充实学科研究方向。
4、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优化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和年龄结构,促进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治学严谨、团结协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新聘任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受聘教授岗位1年,并且年龄一般应小于55岁,在本学科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任务。
2、近年来,研究方向稳定、特色突出、科研成绩显著。作为第一负责人目前或曾经主持与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注],且近三年年均科研经费到款不少于10万元(理工类学科)、4万元(经管类学科)、2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并在近5年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研究生奖励期刊范围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所列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其中至少3篇是在校研究生奖励期刊(含经济管理类学科A类、人文类学科A类)上发表.其中,对理工类学科至少3篇、经管类学科至少2篇被EI、SCI(SSCI)收录;对人文社科类学科至少3篇被人大复印资料或新华文摘全文收录。在国内外学术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相当于3篇非检索论文,要求本人独立完成的内容不少于10万字。
(2)在校研究生奖励期刊范围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所列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其中至少2篇是在校研究生奖励期刊(含经管类学科A类、人文类学科A类)上发表。其中,对理工类学科至少2篇、经管类学科至少1篇被EI、SCI(SSCI)收录,并且获国家科技进步奖1项(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第1名)、或省部科技进步奖2项(其中至少1项排序第1名,另有1项在前3名);对人文社科类学科,至少2篇被人大复印资料或新华文摘全文收录,并且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1项(特等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第1名),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项(其中至少1项排序第1名,另有1项在前3名)。
经校博导任职资格审查小组认定,综合考虑达到上述(1)或(2)相当条件。
3、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培养出两届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较好,并具有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经历。
4、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规模的研究基地,能满足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要求。
三、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范围
1、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2、具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并能在其他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任务的我校在岗教授可跨学科遴选。
3、除联合申报获得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之外,一般不受理外单位人员申请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教授应向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提交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附本人近5年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著作及获奖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资格审查。博导任职资格审查小组由主管校长、研究生学院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主管校长任资格审查小组组长。校博导任职资格审查小组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3、学科评议。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的研究领域、研究成果是否符合本学科研究领域,是否能担任指导本学科博士研究生的工作任务进行评议,由学科带头人签署评议意见,通过评议方可进行院(部)级评审推荐。
4、院(部)级评审推荐。院(部)博导评审推荐小组由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部)具有教授职称的分学位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共7~15人组成,院(部)分学位委员会主席任评审推荐小组组长,院(部)博导评审推荐小组成员名单须报校学位办备案。出席评审推荐会的人数超过全体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评审推荐小组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必须超过到会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未到会的小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缺席投票),方为通过院(部)级评审推荐。通过院(部)级评审推荐后,将相关材料报校学位办。
5、同行专家评议。由校学位办聘请5名同行专家,对申请人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对3名及以上专家同意且无重大异议者提交校博导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
6、校博导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校博导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组成,校长任主任委员。出席校博导评审会的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认真评阅材料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未到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缺席投票),方为通过评审。
7、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他特殊情况,可将相关材料直接报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8、通过校博导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或通过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者,研究生学院将予以为期2周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校务会议审批,校长聘任。
五、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了解学校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及学位授予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工作和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工作。
2、紧密跟踪学科领域科技发展前沿,瞄准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积极开展创新性科研工作,努力争取承担重要科研项目,为博士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3、加强对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在科学实践中注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强化学风、学术道德教育,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4、定期召开研讨会,及时掌握博士研究生的研究进展、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检查和考核。要全面掌握博士研究生思想和生活状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5、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在年度考核和中期考核、开题、预答辩、论文评审及答辩等环节要严格把关,积极做好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六、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评
1、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除应参加教师正常年度考核之外,每4年考评1次。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评由其学科所在学院负责。考评标准参照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基本条件(本办法第二款),重点考评其博导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评结果分为合格、暂停招生、取消资格。
3、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评合格者,符合续聘条件,报校务会议批准后,由校长续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续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年满57周岁时停止招生(现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续聘年龄仍按西理研字[2006]22号文件执行)。
4、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暂停招生,如以后申请继续招生,须按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要求和程序重新审批。
(1)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连续3年未招收博士研究生;
(2)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3)没有承担可作为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科研项目或无充足的科研经费;
(4)研究方向与所在学科研究领域存在较大差异,不符合所在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5、凡在任职资格申请中或在指导博士研究生过程中以及在其他学术活动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发现,将停止招收博士研究生,取消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
1、在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议和审定工作中,申请人应严格回避。
2、本办法自二○○九年七月十三日起施行。
3、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处理。
[注]国家级科研项目由校科技处建议及补充,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目前包括以下项目: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资助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课题;
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项目(973)资助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课题;
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863)专题课题或重点、重大项目资助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课题;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课题;
其它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资助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重点、重大项目资助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课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或重点项目资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课题。